北京城美人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6240号
原告: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丁庄351号。
法定代表人:于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云,女,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美人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19层1911室。
法定代表人:孙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梅,女,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城美人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美人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臧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