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9436号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沙,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美人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宁,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美人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张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