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栾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北京德峰锐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县公路路政管理站。
原告北京德峰锐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县公路路政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至栾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峰锐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峰锐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北京德峰锐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