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与北京歌华有线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05号
原告: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6934。
负责人:何跃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亮,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歌华有线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4层410。
法定代表人:唐文伟。
原告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歌华有线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武 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