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2民初2401号
原告:**。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陈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歌华有线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76007M。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住甘肃省会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北京歌华有线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与被告北京歌华有线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14元,减半收取11807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康亚萍
二○二○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苏艳娇
书记员 周宝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