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8043号
原告: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202号楼1楼108。
法定代表人:王现民,总经理。
被告:北京环通九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20号3号楼5层3-708。
法定代表人:曹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爱铭,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通九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520元,由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爱军
人 民 陪 审 员 艾秋军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