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日兴隆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高辉利豪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今日兴隆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高辉利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黄培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今日兴隆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多国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高辉利豪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今日兴隆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民初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辉利豪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本质上是金钱债务纠纷,应该在债务人所在地或履行地诉讼,而债务人所在地或履行地均不在泰安市泰山区辖区内,因此该院无管辖权。2、原审原告将上诉人列为被告,无法律关系支持。事实上,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其所谓的施工合同关系,与原告签订和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的另有其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是错误的。3、原审原告将不存在施工法律关系的上诉人列为被告,是在滥用诉权。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民初31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法院审理或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起诉。
北京今日兴隆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答辩称,其与北京高辉利豪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是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于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争议的工程即泰安志高大地数字影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地点在泰安市泰山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北京今日兴隆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主张,其于2013年底与上诉人北京高辉利豪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上诉人进行装修,该工程系由被上诉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发包给上诉人。现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即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因此,被上诉人向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与北京今日兴隆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