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5188号
原告:北京懋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薄村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院内6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545531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通环宇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3号楼2层2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80477610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懋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世通环宇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接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且不交纳诉讼费用。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懋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