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云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要求撤销工商变更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0116行初81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登记注册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法制科科员
第三人***,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思云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13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兼***之委托代理人),北京刘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向第三人北京思云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蔡继云案外和解,故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爱军
人民陪审员

周艳杰
人民陪审员

刘鑫鑫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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