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电环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1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电环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单月云,董事长。 中电环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8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电环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6.309641万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电环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中电环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表示目前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电环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196.309641万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给付义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8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闫 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