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财保750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3栋8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20号凤凰科技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申请人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58904元的财产,并提供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58904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