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3民初1896号
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锦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7609463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市区飞鸿里-北京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280741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以其公司已与被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