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乌鲁木齐仝时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棉花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仝时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7.97元(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