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01民初3966号
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程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天百时尚购物中心,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负责人:**,该购物中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天百时尚购物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天百时尚购物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已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步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