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龙源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长春中路**锦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龙源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住所地:***齐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69785.49元,执行费3947.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吾斯曼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