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长春中路**锦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龙源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住所地:***齐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69785.49元,执行费3947.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吾斯曼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