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2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3栋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敏,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区新兴街20号凤凰科技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5890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55890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少量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号别克牌、×××雪佛兰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二年(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我院均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4、我院于2021年6月16日调查、走访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信息及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轨迹。
5、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 O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娜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