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恢104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吉尔格朗路北北山坡。
法定代表人:曾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执3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47575.8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61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伊犁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建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裴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