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李某、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81民初99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荣承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张灿,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诉被告李某、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某、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承担。
审判员*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