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宁斯迈尔饮品店与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宁德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795号
原告:***迈尔饮品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居委会东湖新天地一层N1-052、N1-019-2。
经营者:杨利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诚,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荣承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慧、刘勇军,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宁市天华苑小区31幢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慧、刘勇军,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坚,男,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
原告***迈尔饮品店诉被告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迈尔饮品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3日赵坚租赁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位于安宁市,该商铺由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商铺进行出租管理。赵坚租赁上述商铺后经营酒吧。2018年7月赵坚将上述酒吧转让给杨利平,杨利平接手后对上述商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并经营***迈尔饮品店。杨利平在承租时并不知道上述商铺中含有非法建筑,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并未告知上述商铺存在非法建筑的事宜。2020年12月24日杨利平收到安宁市城市管理局的《通告》,《通告》中要求杨利平自行撤离相关设施及附属物。非法建筑拆除后***迈尔饮品店被一分为二,不能正常营业,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迈尔饮品店提供的《酒吧转让合同》《更名申请》《租赁合同》,案涉租赁物系赵坚向***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后再转租给杨利平。杨利平虽系***迈尔饮品店经营者,但案涉租赁合同签订时***迈尔饮品店尚未注册成立,故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系自然人杨利平,而非***迈尔饮品店,***迈尔饮品店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迈尔饮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0元,退还***迈尔饮品店。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莎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