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121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中华路151-153号。
负责人:文东,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榕,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巧妮,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哈尼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螳川东路东湖外滩不夜城商业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荣承厚,系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被告***、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撤回对被告***、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1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旭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