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天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昆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丽江市古城区晨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丽苑大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02民初231号
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0839X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光路海源财富中心1栋12楼。
法定代表人:周兴发。
委托代理人:韩承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市古城区晨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丽苑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5798217634,营业场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丽苑大酒店901室。
负责人:熊树金。
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市古城区晨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丽苑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卫东
审判员  李玉良
审判员  杨艳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