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585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发,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光路海源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0839X2。
法定代表人:**发。
原告***与被告**发、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曾会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姚荣
书记员段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