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9财保92号
申请人: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城建设北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10753461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振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南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巨鹿县华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城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任建础。
被申请人:**,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被申请人:***,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被申请人:***,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申请人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南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巨鹿县华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前保全担保书为保全被申请人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南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巨鹿县华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辛少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