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9民初2006号
原告: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县城建设北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丰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县城富强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位。
被告:**,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巨鹿县华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县城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任建础,职位。
被告:任建础,男,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丰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巨鹿县华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任建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巨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左龙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