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146号
原告石家庄彻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神州巨电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巨鹿县县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巨鹿县华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巨鹿县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任建础。
被告河北海裕百特电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巨鹿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彻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神州巨电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巨鹿县华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海裕百特电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彻展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彻展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彻展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322元,减半收取计208661元。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