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

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1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建设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95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淮南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485320271Y。 负责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制科长,公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039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淮南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第三人***、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2民初3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力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402民初3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在收到鉴定机构退案函后,径直以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程序违法。1.原审法院在进行司法鉴定委托时,未确定评估范围,程序违法,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原审法院在进行司法鉴定委托时,就应当将本案鉴定事项、鉴定范围予以明确,而未明确评估范围正是鉴定机构对本次司法鉴定进行退案理由之一。2.原审法院在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江苏国衡中测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退案函后,未重新委托摇号确定备选司法鉴定机构江苏天圣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力达公司与戒毒所之间就涉案工程项目占用墓区土地经济损失以及占用非墓区土地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为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从而公平、**、科学、客观处理双方间争议,本案具有进行司法鉴定必要性。后经原审法院摇号选定国衡公司为本案司法鉴定机构,江苏天圣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为司法鉴定备选机构。国衡公司以未确定评估范围、无法确定红线图坐标系为由,进行退案,但为保障司法鉴定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在收到退案函后,应当重新委托江苏天圣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鉴定事项进行鉴定,但原审法院在鉴定程序尚未全部结束的情况下,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程序严重违法。二、原审法院在收到退案函,未对造成退案责任进行划分,直接以力达公司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退案函中载明退案理由之一为无法确定红线图坐标系,原审时力达公司对鉴定机构就该项资料提供进行回复时,明确表明该证据系由戒毒所持有,应当由其提交,而戒毒所以本案不应当启动鉴定为由拒绝提供,因此戒毒所作为该证据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又无证据可推翻原审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委托安徽省玖伍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依法可以推定力达公司主张戒毒所退还预付工程款4860238元及利息诉讼请求成立,而原审法院直接以力达公司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戒毒所辩称,一审裁定力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暂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具备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一、力达公司有关原审裁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一)鉴定机构江苏国衡中测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退案函》中明确了退案的三个理由,鉴定机构提出的包括红线图、评估范围等问题,依法均应由作为鉴定申请人的力达公司负责明确并承担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的责任,如因该问题不能解决导致鉴定机构退案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力达公司承担。(二)本案鉴定机构《退案函》的退案理由,系非鉴定机构原因导致的退案,力达公司要求以备选机构继续评估,以及有关原审法院不启动重新委托备选机构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力达公司将案涉红线图等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戒毒所,并将举证不能归责于戒毒所的观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力达公司要求将早已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评估结果,且被本案各方当事人以《预补偿款协议》第四条排除其效力的,安徽省玖伍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作为认定本案占地损失金额依据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力达公司是本案争议的提出者,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力达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所涉损失经淮南市人民政府协调,确定由淮南市司法局牵头,淮南市发改委见证,市供电公司与骑山园艺场等委托一家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本案当事各方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以摇号方式确定对损失进行评估的机构为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本案当事各方签订了《预补偿款协议》,协议第四条将安联信达事务所确定为墓区经营性损失的唯一评估机构,将该机构的评估结论是作为确定本案占地赔偿金额的最终依据,进行多退少补。据此,本案争议各方均已明确表示接受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结论的约束并作为协议各方的履行内容。此后,力达公司起诉并申请鉴定的事项,已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本案各方依据《预补偿款协议》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与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签订了《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书》,淮南供电公司支付了40000元预付款。其后,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初评意见》。依据本案当事方均认可的塔基占地面积所作出的损失评估值为768.92万元。力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淮南供电公司在收到《初评意见》后认为评估金额超出其预期,即以拒不向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支付剩余评估费的方式,恶意阻止了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强行起诉,试图通过向法院申请鉴定的方式,推翻《预补偿款协议》协议书第四条有关以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损失评估意见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实质是让法院为其违约行为背书,此行为有悖《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述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力达公司起诉正确。理由同戒毒所一致。 供电公司述称,同意力达公司上诉请求。 力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戒毒所退还预付工程款4,860,238元;2.判决戒毒所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4,860,2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戒毒所承担。 经一审法院庭审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力达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项目占用墓区土地经济损失及占用非墓区土地的价值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国衡中测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2年2月18日出具《退案函》,以评估设定用途、评估范围或影响范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以及无法确定红线图的坐标系致使测绘工作无法开展为由,予以退案。力达公司要求判令戒毒所退还预付工程款4,860,23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4,860,2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为暂定数额的诉请,暂无相应的具体事实与理由,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力达公司起诉戒毒所要求判令退还预付工程款4,860,23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符合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以江苏国衡中测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退案函》为由驳回力达公司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2民初374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