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某某百福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民终1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03927。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Q676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5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泓祥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责任承担违背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涉案事故的发生是泓祥公司的设备所致,淮南供电公司的线路未出现问题。根据相关电气设备工作原理分析,泓祥公司电源侧熔断器失电后,其用电测熔断器不可能发生熔断,况且用电设备短时缺相运行不会导致泓祥公司设备损坏,其设备发生损害并扩大是由于未安装相应用电保护设备,缺乏用电测保障电源所致,与淮南供电公司无关。二、原判认定损失依据不足。一审中,泓祥公司提供的两家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损失鉴定不能采信。况且,泓祥公司提交的维修发票198350元是2020年9月29日开具,与涉案事故时间不符,且无付款记录。泓祥公司一审中称其与开具发票单位有常年合作关系,即便认定付款给对方负责人,但也可能是其他费用,不能证明是涉案款项,故维修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 泓祥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泓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淮南供电公司赔偿泓祥公司机器设备***用198350元、检测费6000元,合计2043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泓祥公司从事食品加工销售行业。2018年11月13日,泓祥公司与淮南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泓祥公司为用电人,淮南供电公司为供电人,用电人共有一个受电点,用电容量250千伏安/千瓦;供电人由公用变(配)电站/开闭站,以10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10KV山王05线毕岗支线56#杆(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第一受电点供电;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自10KV山王05线毕岗支线56#杆断路器下桩头10CM处为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至负荷侧产权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产权分界点至电源侧产权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2019年6月28日,因泓祥公司和淮南供电公司2端跌落式熔断器跌落,导致泓祥公司17台机器设备的电机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淮南供电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快达电子”进行鉴定,确认泓祥公司17台机器设备的电机被烧毁。2020年4月8日,泓祥公司在第一次起诉时,淮南供电公司申请对引起用户和淮南供电公司2端跌落式熔断器跌落原因进行鉴定,后于2020年8日11日撤回鉴定申请。事故发生后,泓祥公司委托上海法洛里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恒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对损毁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检测和维修。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焦点评述如下: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泓祥公司和淮南供电公司2端跌落式熔断器跌落,泓祥公司17台机器设备的电机被烧毁的事实发生在2019年6月28日,在民法典实行以前,故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关***公司的损失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起事故泓祥公司被烧毁17台机器设备,淮南供电公司认可,予以认定。泓祥公司提交了检测费6000元增值税发票和***198350元增值税发票,证明其因检测和维修被烧毁的17台机器设备花费检测费6000元和***198350元,予以认定。淮南供电公司辩称,泓祥公司委托的检测公司和维修公司没有资质,泓祥公司没有付款的凭证。泓祥公司提交了2019年7月2日其与合肥市恒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签订的制冷设备更换及维修合同,合同金额为198350元。泓祥公司提交的维修发票虽然是2020年9月29日开具的,但能够与更换及维修合同的金额及付款方式吻合,也与损坏设备清单以及受损设备报价明细吻合,故对泓祥公司花费设备***用198350元予以认定。关于检测费用6000元,上海法洛里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该笔费用予以认定。故泓祥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合计为204350元。 三、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因泓祥公司和淮南供电公司2端跌落式熔断器跌落,导致泓祥公司17台机器设备的电机被烧毁,泓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是淮南供电公司的原因导致熔断器跌落。泓祥公司机器设备被烧毁,淮南供电公司曾提交鉴定申请,也未能鉴定出跌落式熔断器跌落的原因。泓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的机器设备被烧毁是由于淮南供电公司的过错所致,故泓祥公司要求淮南供电公司赔偿***用198350元、检测费用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泓祥公司作为用电人,无法获取淮南供电公司的供电数据,其没有能力和条件证明熔断器跌落是淮南供电公司原因所致;淮南供电公司作为专业的供电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有能力也有条件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却没有查明,将举证责任完全归***公司显失公平。因此,双方均不能证明在本次事故中对方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淮南供电公司分担泓祥公司损失的50%。 四、关于淮南供电公司负担数额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淮南供电公司辩称,根据供用电合同,如果明确了是淮南供电公司的责任,应该按照合同条款中的37.2条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段内实际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该合同条款是对供电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本案中,熔断器跌落不仅造成了泓祥公司履行利益的损失,还造成了其他利益的损害,即17台设备被烧毁,所以淮南供电公司还需要负担泓祥公司的其他损失。另外,该合同系淮南供电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限制了泓祥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没有进行特殊说明,按照该合同条款的约定,明显远远不能弥补泓祥公司的损失,故该合同条款在本案中不适用,淮南供电公司应分担泓祥公司损失的50%,即102175元(204350元×50%)。 综上,判决: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百福食品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检测费、***共计102175元;二、驳回****百福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2182.50元,由****百福食品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各负担1091.25元。 本院二审期间,淮南供电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两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第一组证据,《10KV***05线毕岗支线56#杆跌落式熔断器动作故障分析》,拟证明:1.涉案线路用户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和10KV***05线毕岗支线56#杆跌落式熔断器跌落是由于后端发生短路故障导致跌落式熔断器动作。2.涉案线路故障发生在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后端及用户(泓祥公司)管理范围内。第二组证据,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营业执照,拟证明:该研究所具有电力科技咨询及信息服务资质,淮南供电公司的咨询服务具有法律效力。 泓祥公司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是淮南供电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对其客观性、公平性持有异议。且鉴定结论与泓祥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矛盾,不能够证明淮南供电公司证明观点。涉案线路是淮南供电公司供电不稳导致熔断器脱落,致使泓祥公司设备毁损,责任在于淮南供电公司,不在泓祥公司。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第一组证据,该份分析报告是淮南供电公司单方委托作出,报告出具单位与淮南供电公司同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且分析报告仅加盖了“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配用电技术中心”印章,无相关专业技术分析人员签名,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第二组证据,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淮南供电公司应分担损失是否妥当。二、一审判决认定损失数额是否妥当。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淮南供电公司负有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电能的义务,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连续向用电人供电的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两端跌落式熔断器跌落不能正常供电的情况。而对于供电人端熔断器跌落的原因,淮南供电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淮南供电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泓祥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不能连续正常供用符合合同约定的电能。因此,淮南供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涉案线路发生故障,导致泓祥公司机器设备的电机被烧毁产生损失,依照上述规定,淮南供电公司应依法赔偿泓祥公司损失。一审判决认定淮南供电公司应承担泓祥公司损失并无不妥,但本案是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以公平原则划分责任比例欠妥。鉴***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予以确认。淮南供电公司认为涉案事故是泓祥公司原因所致,与淮南供电公司无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泓祥公司针对其主张的损失,提供了检测报告、维修合同、发票及部分款项的转款凭证。经审查,两家检测单位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制冷设备维修、咨询业务;维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时间与转款凭证能够吻合;维修合同约定的价款与发票金额也能够对应。且根据淮南供电公司委托第三方“快达电子”作出的鉴定,泓祥公司17台机器设备损坏的事实客观存在。另外,对于淮南供电公司提出的维修发票开具时间滞后的问题,泓祥公司也作出了合理解释。因此,结合以上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一审判决认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淮南供电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淮南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元,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永 审 判 员  张 晨 审 判 员  魏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陶丽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