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财保47号
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0950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950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王改玲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