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8746号
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许卓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沁岚,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必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姆斯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集团西北设计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电力集团西北设计院公司支付原告57600元合同款及利息(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880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880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能源公司对诉求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电力集团西北设计院公司于2019年8月签订了编号为HQ-2019-P-EP-WN-009的《主厂房客货电梯订货合同》,约定被告电力集团西北设计院公司向原告购买电梯1套。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电力集团西北设计院公司提供电梯,被告电力集团西北设计院公司却至今不依约履行完毕其付款义务,现被告电力集团西北设计院公司仍结欠原告合同款576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被告能源公司系被告电力集团西北设计院公司唯一股东,其应以个人财产对被告电力集团西北设计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裁判。
经查,卖方原告与买方被告电力集团西北设计院公司签订涉案《主厂房客货电梯订货合同》,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应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故本案应由买方被告电力集团西北设计院公司住所地所在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吉鹏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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