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7102民初92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31692P。
负责人:徐陆,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
负责人:梁晓东,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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