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昌吉市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民初1177号
原告:昌吉市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潇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昌吉市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昌吉市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4元,由原告昌吉市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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