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1382号
原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靖边县一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边县一哲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2元,由原告北京睿安天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