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1933号之二 原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十二街龙飞山城7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上官绪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458元,减半收取387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729元,由原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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