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642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54××××。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第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31692P。
法定代表人:***,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唠山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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