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642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54××××。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第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31692P。 法定代表人:***,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唠山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