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费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2民初10471号******
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58号6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5078724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4元,由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