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4元,由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