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2民初1105号
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58号6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5078724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星亮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坤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