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民初639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与被告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