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申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先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再审申请人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9民终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何星君
审 判 员 周叶梅
审 判 员 高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秀云
书 记 员 姚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