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依据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745号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神劳人仲案字(2022)75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8600元;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代缴纳。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执745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