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8458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8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大数据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2244427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贵州淇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坡洪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H4AJF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男,1981年9月28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大数据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2244427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淇城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后,原告***以有一张60000元的结算单是复印件,不能提供证明复印件存在的充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