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8458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8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大数据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2244427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贵州淇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坡洪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H4AJF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男,1981年9月28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大数据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2244427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淇城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后,原告***以有一张60000元的结算单是复印件,不能提供证明复印件存在的充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