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02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中山西路64号腾达广场B栋10楼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中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瑞金南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的(2016)黔01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中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529167.39元(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付清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02元、执行费17786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