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12执保4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均系贵州***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申请人: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64号腾迗广场B栋10楼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0961597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黔0112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5000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