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12执保3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申请人: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64号腾达广场B栋10楼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09615977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