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执14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姚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4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文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