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2301执1416号
***、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与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民初11271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2月0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140元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转入16145元(劳动报酬16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40元),本院已依法将案款16005元兑现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贵州惠利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2301执1416号执行案件以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