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华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大华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82财保331号
申请人:贵州大华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89号金利大厦B幢(B)1单元15层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筑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筑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禹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大华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636635.5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贵州大华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636635.5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19年5月23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36635.5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贵州大华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