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308号
原告:贵州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B幢(B)1单元1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22183540K。
法定代表人:张扬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峰、赵昆,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
本院受理了原告贵州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贵州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215元,由原告贵州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