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1241号
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G216国道K451+754米东侧(火烧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蒋玉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系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11区天山南路6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来财,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来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4.50元,减半收取2422.25元,由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玲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