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1241号

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G216国道K451+754米东侧(火烧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蒋玉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系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11区天山南路6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来财,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来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4.50元,减半收取2422.25元,由原告新疆桂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玲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