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3行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德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76998276U。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门街*号。
法定代表人路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421952-8。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代理人侯振宇,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德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5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德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相关民事争议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德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德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淄博德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商利群
审判员张丽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