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德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4282号之一
原告:**,女,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现淄博市临淄区,系袁保中妻子)。
原告:**1,男,2004年4月29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系**长子)
原告:**2,男,2009年11月11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系**次子。
原告:**3,男,2011年7月2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系**三子。
原告:付秀荣,女,1945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系袁保中之母)。
被告:淄博德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门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76998276U。
法定代表人:路军。
被告:淄博圣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8BR68B。
法定代表人:于甜,经理。
被告:张文庆,男,1995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宁汇大厦B座写字楼三层301.302.303及四层整层。
负责人:赵荣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1、**2、**3诉被告淄博德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圣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文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调取新证据提出中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清清